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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拒签行吗?

2022-07-06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拒签,本人可与单位协商即可,若是本人真实意愿,可不签。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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