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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
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仍然属于出租人。但是,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该公租房。在一般情形下,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且生前存在同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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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仍然属于出租人。但是,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该公租房。在一般情形下,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且生前存在同住人,所有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以请求变更承租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仍然属于出租人。但是,符合规定条件,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该公租房。在一般情形下,公房承租人去世房子,且生前存在同住人,所有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以请求变更承租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分为公房有同住人和无同住人,具体办理不同。公营住宅租赁人死亡时,公营住宅有同居者的情况,租赁人死亡的情况下,生前在本市有户籍的共同居住者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人的情况下,租赁人必须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租赁人应当从本市户籍的共同居住者中,按照以下顺序书面确定租赁人:(1)原租赁人的配偶;(2)原租赁人的孩子根据其他住宅情况,本地居住时间的长短);(3)原租赁人的父母;(4)其他人(根据其他住宅情况,本地居住时间的长短)。公营住宅租赁人死亡时,公营住宅没有同居者的情况下,公营住宅租赁人死亡的情况下,生前的共同居住者在该租赁住宅有市常住户口的情况下,生前的共同居住者在该租赁住宅没有市常住户口,或者生前没有共同居住者的情况下,生前有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以上情况以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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