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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到自己名下,产权单位同意即可。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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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时,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乔传浩律师回复您,公产房的原承租人去世后,如果就新承租人协商不能确定的话,产权单位可以收回房屋。虽然法律有此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一般极少出现回收房屋的情况。所以您不用太过担心。另外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这样可以彻底解决您们的问题,否则即使国家不收回,那么这个问题也会长久存在,万一国家政策有变,对您们都没有好处。
1、公租房不涉及继承问题,仅涉及承租人的变更,在实践中,房管所为了防止纠纷,一般要求取得家庭成员一致同意后才可以变更承租人。所以,房管所要求的这个“放弃继承权声明”是不准确的,应当是“家庭成员同意变更承租人承诺书”更为准确。 2、鉴于,你们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你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你是该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同时要求房管所协助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 3、因你的户籍在此房屋,且系原承租人的唯一共居人,在其它地方没有住房,所以依据相关规定。你是唯一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诉讼的话,对你比较有利 鉴于时间有限,恕不能提供详尽咨询,如需帮助,可直接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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