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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前通知的,试用期满后视为自动转正: 1、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1、不一定。 2、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表明你不适合原岗位可以对你调岗或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首先要看公司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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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一本书吧《管理手记--人力资源经理是怎么做薪酬管理的》本书是《管理手记——人力资源经理是怎么思考和解决问题的》-书的姊妹篇。作者以人力资源经理的身份和自己的亲身工作经历,用细腻的笔触,结合案例,讲解了人力资源中薪酬管理体系的设计思路和日常薪酬管理工作方法,从而详细描述了HR薪酬管理领域工作应该如何开展、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的思路和方法。本书内容专注HR薪酬管理,各章可以看成有机联系的系列案例,多数案例只写设计思路,少数案例会把薪酬体系设计思路、方案,以及薪酬日常管理工作思路、方法都写出来,提供给薪酬管理人员参考。对薪酬管理人员掌握薪酬管理体系的设计思路和日常管理的工作方法有极大的帮助。读者不仅在书中可以看到HR薪酬管理工作的整体框架,而且能了解到作者的工作思路与方法,从中学习到有用的职场知识和智慧,从而提高自己的职场竞争力。本书适合HR经理、HR主管、HR以及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阅读,其他资深职场人士也可能从本书的案例中获得教益。
百分位(代表市场前1/4的水平)左右的水平。从数学上来看,市场中超过25%的公司薪酬水平达到市场前25%或者更高的位置是不可能的,而很多公司不断地尝试却实际上刺激了高管薪酬的攀升。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薪酬增长和绩效提升之间是不相匹配的。一般来说,除非企业有足够的理由说明必须支付高于市场的薪酬来吸引人才,否则将高管人员薪酬定位在市场中位值水平(市场的中间水平)附近完全足够。如果在这样的薪酬定位下结合一定比例的浮动薪酬,当高管绩效突出时,在此模式下所能获得的实际全面薪酬仍能达到市场75%的水平。确保浮动薪酬确实能发挥杆杠作用目前,各大公司通常在高管的目标整体薪酬中设置适当比例的浮动薪酬部分,使得在绩效和薪酬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成为可能。理想的浮动薪酬应由短期部分和长期部分组成,以反应短期和长期绩效目标之间的适当平衡。长期部分在上市公司通常以股权激励的形式存在(通常是高管服务一定的年数后可以获得这些股权的归属。)然而,在目标全面薪酬中设定较高比例的浮动薪酬是不够的,它必须真正具有风险性,并且随着绩效的变动而大幅变动。许多公司称自己非常依赖浮动薪酬,但是,他们每年支付给高管的奖金数额却几乎是一样的,这就必然形成一个相当平缓的激励支付曲线。因此,必须建立在低绩效的年份中没有奖金发放这样的风险机制。在大部分金融机构的薪酬框架中,薪酬和奖金是根据当年的盈利发放的,而经营风险的暴露却是滞后的、长期的。最后的结果是,这些冒险家拿到了巨额的奖金、巨额的分红、巨额的薪酬,而风险却积累了起来,最终留给了政府和纳税人。基于风险具有滞后性,因而对高管和对风险由重要影响的员工应实施薪酬的延期支付,如扣付高管奖金的20%,留至3年后经营未出现风险再行支付等。合法的决策程序。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高管的薪酬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按照证监会的相关政策,对于上市公司,作为高管薪酬重要组成部分的股权激励计划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问题在于董事会是否有能力,有意愿制定出合理的薪酬机制,以及股东会是否能真正代表全体股东意志行使表决权。对于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常常是委派的,或由主要在任的高管组成,并不是自然人股东代表,由其来决定高管薪酬,实在勉为其难。因此,财政部和国资委常常伸出有形之手,直接决定高管的薪酬,虽为无奈之举,也是情理之中的。要解决高管薪酬机制,首先要解决其决策机制。(1)强化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目前上市公司要求董事会薪酬委员会需要有三分之二为独立董事,并要求委员会主任为独立董事。笔者认为这还不够,还应该设定兼任高管的执行董事规避制度,不能进入薪酬委员会。此外,在委员会中,应该有薪酬专家参与,并有权单独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同时,对于薪酬委员会委员,还应该建立追溯制度,如果其设定的高管薪酬存在重大疏忽或偏差,应该追溯其相应责任。(2)加强监管机构的力量。除了强化薪酬委员会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外,加强监管非常必要。除了外部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内部的监管同样重要。(3)增加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披露的高管薪酬信息仍然十分有限,只是要求披露数据,没有详细披露到薪酬结构组成及发放时间和方式,如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职务津贴、哪些是绩效奖金、哪些是特殊奖励、哪些是股权激励收益、如何发放、何时发放,等等。合情的薪酬水平高管薪酬总体水平的设计需要考虑“市场竞争性”与“内部公平性”,但这两者常常是一对矛盾,尤其对于国有控股企业来说。设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高管薪酬水平对中国企业改革,乃至整个经济改革都影响深远,不仅是单个企业的人才激励与薪酬分配问题,更是一个关系劳动分配公平性的社会问题。确保“市场竞争性”的传统做法是,选择并使用一组公司高管作为标杆群体进行薪酬水平比照。但这种做法具有内在缺陷:只选择同行业竞争对手公司吗?人才流动并非只是流向直接竞争对手公司。如何考虑这些公司在规模,区域,及业务组合等方面差异带来的薪酬影响?事实上,选择哪些公司进行对标大有讲究。传统对标方法的另一个潜在缺陷在于,匹配高管的岗位职责和权限范围,并以此作为与市场薪酬水平对标的一部分。要知道,高管职位的匹配比低级别职位要困难很多。公司里的许多职位,比如生产线工人、销售代表和财务分析师等,在所有公司里的角色和职责差不多都大同小异,而且,比起高管职位来说,这些职位的薪酬数据库通常也要大得多。对高管薪酬的数据分析,如果只依赖于这样一个相对有限的样本库,以及有限的信息,如任期、经验和目标(比如某CEO受聘只是为了扭转公司局面或卖掉公司),很可能会让数据失真。为弥补市场对标方法在设置高管薪酬水平方面的不足,笔者认为,“内部公平性”分析应该成为决定高管薪酬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强调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内部薪酬公平性的分析方法有许多种。一种常见于欧洲的做法是把高管薪酬与一般工人进行比对。这种做法不见得适用于职责广泛的大型公司高管,但大公司一般工人的薪酬水平比起相对规模较小的公司工人来说,差异不会太大。同样还可以拿一级、二级或三级经理人员这样的群体进行比对。一些薪酬专家建议拿三级经理人员进行比对,因为在不改变公司整体薪资结构的前提下,这群人薪水过高的可能相对较小。另外,在人数相对较多的三级经理人员层面,允许采用更为经济的市场付薪机制,因此该级别员工的薪水可以更合理更准确地反映市场水平。这种方法从逻辑上来讲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试用期内降薪调岗是否合法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若劳动合同中有试用期内降薪规定的,则降薪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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