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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有相关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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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三、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女职工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忌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会发放。 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怀孕期间: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计算为劳动时间。 分娩日期:98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生一个加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有一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胎出生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往返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哺乳期的特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妇女,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期,母乳喂养一名婴儿增加1小时;母乳喂养一岁以下的妇女享受母乳喂养假;用人单位不得以母乳喂养为由扣除、拖欠工资或终止劳动合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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