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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仍在医疗、怀孕、分娩、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长至医疗、怀孕、分娩、哺乳期满。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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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延期: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生病或者非工伤;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疑似职业病患者;孕期、分娩、哺乳期妇女;其他。
会自动推迟。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仍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医疗期、怀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内终止和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三期结束后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1) 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从事职业病危害学观察期间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 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四)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怀孕、分娩、哺乳、职业病、工伤、部分劳动能力丧失;连续工作15年,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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