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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转业退休待遇

2021-10-28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给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或者条件相同的人员的退休待遇。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达当地后被降级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给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生活福利,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待遇。军队从事护理、教学、转业后仍从事本职业的,应当连续计算军队护龄教龄,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支付退休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月退休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同等职务的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算基数80%的金额和基础,军龄工资的总和计算。军龄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开始,每增加一年的军龄,增加每月退休金基数的1%。

相关法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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