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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经转业到地方企业了,企业保障你们的,其自有退休的相关补助政策。问单位即知。 若是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 1、退休费,职务和军衔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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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转企退休干部待遇问题的一些规定: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 1、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其职务工资根据本人的行政级别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套改(附表一)。其中,原执行军队技术等级工资的干部,应先对应军队军事行政干部的职务,再按军队职务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套改。 2、军队机关营,团职干部的行政职务,应以师以上单位的任命为准。 3、原在军队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担任教师工作,转业到不属企业办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仍做教师工作的,其教龄可连续计算。教龄律贴按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皖工改字[1985]39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在军队所任教师职务的确定,应以本人档案中的任命为准。 4、原在军队担任护士工作,现转业到不属企业办的、有护士岗位的医疗卫生部门,仍做护士工作的,其护龄可连续计算。护龄律贴按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皖工改字[1985]40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在军队所任护士职务的确定,以本人档案中任命为准。 5、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应先按照相应的企业职务确定级别(附表二)。其工资数额,高于企业同等级干部工资的部分,可继续发给;低于企业同等级干部工资的,按企业同等级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 6、参军前系在职职工的,其工龄与军龄合并计算。 7、转业干部的工资关系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接转到地方的,其工资套改后的增资额,分别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务安排偏低的营、团职干部(不含因犯错误而降低职务的人员),在确定其职务工资时,可予以适当照顾。原在军队任正团职、转业后安排为副县(处)级以下职务的,可按副县(处)级的职务套改;副团职可按正科级、正营职可按副科级、副营职可按科员级套改。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转业到企业单位的营、团职干部,其参加企业工资改革后的工资等级(含升级后的工资等级),如尚未进入职务工资等级的,可以进行入职务工资的等级的最低一档,增加的工资额,列入企业成本,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
从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按照以上判定。
民政局退伍军人政策相关规定表明: 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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