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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
根据《劳动法》职工病假工资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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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首先应当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先确定医疗期,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2、病假期间也就是医疗期的工资按《劳动保障条例》规定,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如下:工龄支付标准工资的比例不满2年60%满2年不满4年70%满4年不满6年80%满6年不满8年90%满8年及8年以上100%
根据《广州市职工生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享受的疾病津贴(病假待遇)按下列办法计算发放: (1)对于12个月内病假累计不足6个月的员工,本年度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如果超过上一年度市(县级市、下同)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以上一年度市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连续工龄不足5年,按45年计算%头发;5年不到10年,按50年%发送;满10年不满20年,按55年计算%发送;满20以上,按60%发送。被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按65%发送。享受建国前革命工作退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70人计算%发送。(2)对于12个月内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职工,本年度疾病救济费以上年度月均工资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则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足10年,按40年计算%发送;满10年不满20年,按45年%发;满20年及以上,按50%发送。各级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人)称号的职工,按55%发送。建国前享受革命工作退休、退休待遇的职工,按60%发给。从下一年开始,单位按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70%%适当调整长期病休待遇水平%-10%病假待遇比例计算。(4)按上述标准计算病假待遇后,如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80%需要补足;超过本年正常工作月(日)均工资收入的,按本年正常工作工资收入80%发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如果员工生病,在医疗期间停止治疗6个月以内,病假工资按以下方式计算:(1)连续工龄小于10年的,按本人工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80%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90年计算%(四)连续工龄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95%发给。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2008年6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的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资为36.78元,其80%为29.42元即病假工资每日不得低于29.42元。广东省职工病假工资规定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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