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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具体情况。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拒绝就业的,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提供劳动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终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终止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终止劳动合同;(5)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终止劳动合同;(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条终止劳动合同;(7)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1、签了三方协议想毁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有约定违约金的也需要赔偿违约金;有签订定金合同或给付定金的,按照定金罚则处罚。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劳动合同签三年是根据当事人双方决定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 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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