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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根据国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文件要求,国土部门负责供地计划的编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审批、土地出让金的具体征收;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的征用、收储及成本的测算和支付,并负责储备地块的开发(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委托开发的形式);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的专户管理和收入分配,并依据国土局提供的宗地清算单,拨付宗地成本。
全市所有转让地块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总额(包括各种转让形式的收入)的30%为土地转让金收入,70%为前期开发成本。土地出让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市转让金由市房地产资源局按转让合同约定的金额征收,每月20日上个月清算地块转让金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专家。同月底,市财政局按以上比例分别分配给各区(县)政府、市房地产资源局、市城投总公司的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上缴中央市集中使用的建设特别资金由市计委根据市政重点建设任务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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