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一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一是污染环境,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能根据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1、扩大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现有的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后,增加检查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在当前行政法制不完善的背景下,完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将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准立法或正常决策程序制定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切实可行的一般规范性文件视为合理补充和延伸法律和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组成部分,适用于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只要具体行政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符合立法精神和行政目的,就应当认定其合法性或者具体有效性,并予以支持。二、扩大行政判决方式。司法审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不应因诉讼程序而给予平息诉讼和正确、及时、有效的维权障碍。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此外,行政诉讼本身具有第二次适用行政法规范的特点,行政判决应注重功效,促进程序审查与实体裁决的紧密结合。为了体现司法审判的公平与效率主题,避免行政判决形式带来的各种问题,应纠正和完善行政诉讼法现有的判决方法。一是增加实体确认的判决方式,在查明事实、核准证据后,直接适用行政法确认法律关系;二是将撤销判决的并列强制理由修改为单项待定的理由,重点考察结果,即因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造成事实认定不清、无法依法公正裁决、滥用职权、撤销判决。
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和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化解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确立了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和法院对原告撤诉的审查制度,是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实现的具体制度。该条的立法本意是尊重原告诉权,并通过对撤诉申请的审查确保原告撤诉的意愿真实,但是,这个制度需要更具体的程序予以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被告一旦对和解内容反悔,原告无法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将丧失请求司法保护的最终救济权利。由此,规范行政诉讼撤诉制度,制定对当事人诉讼和解的具体规定,确保法院对和解过程和履行情况的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的行为,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了《关于处理行政诉讼撤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以行政诉讼法为依据,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的行为,具有可操作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6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301人已浏览
3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