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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一是污染环境,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能根据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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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二是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管辖是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审判管辖是审理该公诉案件的人民法院,且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为污染环境、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一列举加上概括性的规定,主要有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能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要求保护个人利益,不属于本公益诉讼范围,属于一般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不是特定很多人的利益。代表诉讼与很多当事人有关,但受害者可以确定诉讼的目的是维持个人利益,因此仍然是个人利益诉讼。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也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扩大。民事公益诉讼还处于初步实施阶段,目前适用范围应暂时限制污染环境,最好侵犯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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