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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
一是污染环境,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时,才能根据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针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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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列举和一般规定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污染环境,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损害公共利益,才能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要求保护个人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范围,而属于一般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虽然代表诉讼涉及许多当事人,但受害者可以确定,诉讼的目的是维护个人利益,因此仍然是私人诉讼。第二,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和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也可以根据实际发展稳步扩大。鉴于民事公益诉讼仍处于初步实施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暂时局限于污染环境和侵犯许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以下损失和费用:(一)生态环境损害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五)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法院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此外,该司法解释称,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和解、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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