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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范围及适用

2021-11-14
1、扩大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现有的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后,增加检查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在当前行政法制不完善的背景下,完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将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准立法或正常决策程序制定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切实可行的一般规范性文件视为合理补充和延伸法律和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组成部分,适用于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只要具体行政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符合立法精神和行政目的,就应当认定其合法性或者具体有效性,并予以支持。二、扩大行政判决方式。司法审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不应因诉讼程序而给予平息诉讼和正确、及时、有效的维权障碍。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此外,行政诉讼本身具有第二次适用行政法规范的特点,行政判决应注重功效,促进程序审查与实体裁决的紧密结合。为了体现司法审判的公平与效率主题,避免行政判决形式带来的各种问题,应纠正和完善行政诉讼法现有的判决方法。一是增加实体确认的判决方式,在查明事实、核准证据后,直接适用行政法确认法律关系;二是将撤销判决的并列强制理由修改为单项待定的理由,重点考察结果,即因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造成事实认定不清、无法依法公正裁决、滥用职权、撤销判决。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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