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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经法定程序制度才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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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保管与员工协商有关的证据材料,如签署的会议纪要等法律文件,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与员工平等协商的法律义务。广大用人单位应当在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中公示或者通知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履行通知义务:1、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员工手册,由员工签字确认阅读;2、组织新员工参加培训,并签署培训记录;3、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列为劳动合同附件。在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合适的,有权通过协商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法律专业审查,修改或者废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确保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决定实施过程中,如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经过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应予以修改完善。对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公示、告知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合法、合理;2、制定、修改程序合法;3、向劳动者公示或者直接告知。
公司的规章制度需要公示,需要与劳动者协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公布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未来任何未经公示或通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都不具备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否则规章制度不能适用于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因此做出的处理决定可能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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