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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业实践操作中发现的问题来看,银行抵押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银行贷款抵押优先权难以实现的风险。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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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业实践操作中发现的问题来看,银行抵押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银行贷款抵押优先权难以实现的风险。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或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例中相遇,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从而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二)银行发放贷款过程中审查不力的风险。《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有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的法律义务,以确保抵押对贷款的保障功能能切实有效和充分地发挥。实践中银行贷款抵押审查业务操作问题众多,风险巨大。较突出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有:一是权属错位悬空贷款债权;二是抵押物价值高估直接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权行使的可行性反比例地对贷款风险状况形成重大影响。(三)银行贷款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签约与抵押登记的风险。实践中,签约与抵押登记方面存在的突出风险主要有:一是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无效的风险;二是应登记而未登记或可不登记而未登记的风险;三是重复登记的风险;四是贷款借新还旧或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风险;五是房地产抵押中的“两证”风险。(四)银行抵押贷款的管理风险。因抵押权是抵押标的物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有效设置抵押并发放贷款后,抵押物仍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抵押物实物存续形态、价值形态和抵押权权利维护等因素对抵押权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影响甚大,抵押物管理因而面临大量风险。贷后抵押管理实务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抵押人因信用与法制观念淡薄而随意处置抵押物的风险;抵押物灭失的风险;抵押时效丧失的风险;抵押被非法裁定为无效的风险;企业改制中“债权随资产走”原则和“除权期”规则适用的风险。
房地产抵押的其他权利人是指你的房地产是抵押给谁的意思。第二级抵押是,如果您的房地产进行二次抵押,第一个其他权利人的抵押权完全履行后,第二个其他权利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下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抵押权人的权利核心就是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抵押物首先用来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抵押权人可以选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方式来实现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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