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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问题,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归个人,共同财产的增值部分为双方共有。举个简单的例子:属于你婚财产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归你所有,婚后家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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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毫无疑问,该房屋应当为其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不参与分割的。 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配偶一方享有债权,夫妻双方存在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的权利。 对于房屋增值部分,房屋在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有了升值,这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婚后增值部分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房子是婚后还是婚前买的?如果是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买的,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婚前购买的房子不属于投资行为,所以增值部分也不是投资所得收益,所以无法分割增值部分根据《》第17条和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但这里需要进一步补充《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房子的升值视为自然增值,如果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变现,再用于购房,再升值,对再升值的部分,可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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