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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的准则如下: (一)劳务派遣雇员租赁...
被派遣劳动者使用的人数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实施。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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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人数,用人数不得超过其用人总量的10%。雇主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工作中使用被派遣工人。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岗位是指生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工作岗位是指雇佣者因生育学习、休假等原因不能工作的一定期间,其他工作者可以替代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数量,用人数量不得超过其用人总量(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和用人单位用人数的10%)。雇佣公司在规定实施前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雇佣总量的10%时,应制定调整雇佣方案,从规定实施日起2年内降低到规定比例。用人单位不得将规定实施前使用的派遣工人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前,使用新派遣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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