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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
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包括在房地产的原值中。房地产原值应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格、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等。房地产原值=应税房地产建筑面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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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屋原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记录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或者重新评估。因此,企业未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房屋原价中核算土地使用权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不需要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纳税人未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记录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房屋原价进行调整或者重新评估,然后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从2010年12月21日起,无论会计如何计算按照房地产原值计税的房地产,房地产原值都应包括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格和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地产建筑面积的两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地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计入房地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地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地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过分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地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关于土地使用权计入固定资产怎么记,首先土地属于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 土地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是指以前土地作为国拨方式给企业,现在都是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因为土地属于国家。 我国企业及个人所拥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所以在我国所说取得土地,都是取得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无形资产不计提折旧,应该是摊销无形资产的价值。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行 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进行摊销,摊销采用的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即:每年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使用年限 摊销入账时做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权摊销 贷:累计摊销
1、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并且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2、评估增值的房产和土地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房产原值。第一种情况,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的评估增值。例如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应按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情况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情形,所以企业应调整其账面价值,并按其账面价值计征房产税。此外,若企业应该调整而未调整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按确认的新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第二种情况,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对房产的原值进行的评估增值,例如,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进行抵押贷款。这种情况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行规定的情况,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房产税仍按照历史成本即调整前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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