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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1-12-31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日.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为发货并办理托收手续的当天.货物以信用销售和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放日期.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在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者货款的,应当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的凭证.纳税人视为销售货物(委托他人销售货物、销售货物除外),并将货物转移当天.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在报关进口之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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