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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方法: 1、进口货物确定为报关进口当天; 2、生应税销售行为确定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凭证的当日; 3、先开具...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发行,都是收到销售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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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日.以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为发货并办理托收手续的当天.货物以信用销售和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放日期.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在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者货款的,应当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的凭证.纳税人视为销售货物(委托他人销售货物、销售货物除外),并将货物转移当天.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在报关进口之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的时间。由于纳税人的一些应税行为与取得应税收入的发生时间不一致,为了正确确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收关系和责任,税法一般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主要包括:(1)按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支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当天或办理委托银行收款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商品发放当天。(2)按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采购金额计税的,为结算采购货款当天;按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实际销售收入计税的,为交易当天。(3)按服务业务收入计税的,包括交通、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行业,均为取得营业收入当天。(4)进口环节纳税的,为报关进口当天。(5)在特定环节纳税的,应分别确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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