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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
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 (三)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15日内未明确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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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如下情况下不能优先购买: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出租人履行告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未在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的;(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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