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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
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属; (三)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15日内未明确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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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城镇住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24条,承租人主张优先购房的,人民法院不支持:(1)住房共享者行使优先购房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子。(3)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天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4)购房第三方出于善意,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 下列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有限购买权。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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