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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是出于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的考量,而承租人...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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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出租人想出卖租赁房屋时,有知晓购买条件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只要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必要求其在此期限内实际购买。对于承租人主张行使先买权的期限,我国法律未作特别规定。一般认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即可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出租人也应当在出卖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对于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应当认定其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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