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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是出于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的考量,而承租人...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的,它不能损害出卖人的实体利益,而且也不是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承租人的优先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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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只租赁部分房屋,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出租人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过户登记的;共有人和承租人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出租房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意转让。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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