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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现行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方法,善意受领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人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现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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