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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的解释原则是什么?

2021-1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公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4)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要求确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规定,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要求撤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在起诉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的资格。第三条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公司应当列为被告。其他涉及决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申请前款规定的诉讼,可以列为共同原告。第四条规定,股东要求撤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只有轻微缺陷,不支持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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