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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司法解释有哪些

2020-08-18 44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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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现已全部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理的通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现已失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公民(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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