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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报告工作经验,如果虚假报告工作经验与工作有关,如从事教育行业,虚假报告其教育教学经验,从而影响用人单位的判断,此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
虚构经历劳动合同可能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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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工作经历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单位可以因员工虚构工作经历而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该员工为了达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的工作经历,致使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本身就是欺诈,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单位可以据此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可以因员工虚构工作经历而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该员工为了达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的工作经历,致使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行为本身就是欺诈,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单位可以据此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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