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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的案件是“仲裁前置”这是没有问题的。 《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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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又称劳动保险,是指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法律适用】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3条、第5条、第62条、第70—76条、第100条、第104条,《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 【实务指引】《规定》在本案由项下列举了5种第四级案由: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生育保险待遇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这也是目前劳动保险最主要的五种。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年龄界限或者因丧失劳动能力后依法获得生活保障的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医疗保险是指向社会范围内的劳动者部分或全部提供预防和治疗疾病的费用,并保证其在病假期间的经济来源,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险。生育保险是指向法定范围内的妇女部分或全部提供怀孕、生产、哺育期间的医护费用,保证产假和哺育假期间的经济来源,使其不至于因生育而基本生活需求没有保障的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丧失经济来源时,按法律规定的时限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险。审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应注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而非行政争议,行政机关不应作为当事人。同时,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未对社会保险的内容进行约定,双方因用人单位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也属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对关于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做出了对劳动者特别保护并加重用人单位义务的特别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主张: 1、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仍未签订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补缴社会保险; 3、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二是属于工伤的,按工伤理赔!赔偿的基本程序是:首先要向所在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计算赔偿数额要求赔付交过社保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赔付,没交保险的由企业全额支付。注意:1、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在受伤后三十日内提出;单位不申请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应当在出事故受伤后一年内提出。2、申请认定工伤需提交A、工伤认定申请表B、身份证复印件,C、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D、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或其他必要的资料如交通事故责任书等。、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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