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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社保,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包括以下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引发的争议:(一)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二)...
你的问题是补缴或者支付社保,劳动争议及一、二审都提出了相应的请求,但法院不支持。我认为法院不支持是有依据的,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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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缴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争议,也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将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上述规定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仲裁机构处理涉及《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的分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障费的争议不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只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障费征收机构处理。
属于。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社会保险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争议内容看,可分为待遇争议、缴费争议和发放争议;从法律关系看,既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私法关系,又涉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公法关系,所以社保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涉及公法关系的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司法实践主要出现以下几种争议,第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争议,包括要求足额补交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第二,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待遇、失业待遇、生育待遇、养老待遇以及医疗待遇损失的,即社会保险待遇争议。第三,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发放数额引发的争议,即社会保险发放争议。 实践中各地劳动仲裁委、法院对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二种争议]的基本上是按劳动争议处理的。(《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企业与职工因社会保险缴纳发生争议的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争议外,其他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应按劳动争议受理。)第一、第三种情况实践中基本上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一般不予受理。各地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社会保险的征缴、发放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司法权不应对社会保险的征缴、发放进行处理,否则,有司法干预行政的越权嫌疑。(2004年北京高院民一庭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整体未上“三险”,职工要求处理社会保险问题的,应告之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法院不予受理;职工对社会保险基数有意见要求处理的,应告之由社保中心核对,法院不予受理;其他因社会保险产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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