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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受伤前的标准,烟台市工伤期间工资按月支付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1、工伤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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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最低基数的调整:由社保部门计算机系统进行统一调整,企业不需要再次申报。也就是将2623元至2910元之间的统一调整到2910元。 最高基数的调整:由企业向社保部门进行书面申报,人数较多的还应考盘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底。需要企业先进行社保稽核后才可以调整。8月底后预期申报调整最高基数的,将对基数差额部分收取滞纳金。 介于最低和最高基数之间的:除社保稽核查出申报不实的情况外不再调整。
(一)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二)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老工伤退休后有待遇的,但并不是单纯的待遇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退休后聘用人员,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作为劳动者的毛体资格已消失,已经无法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故退休应聘人员发生事故也就无法进行工伤 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双方基于一 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建立 了劳务雇佣关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11条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退休返 聘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可以向雇主主 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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