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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没收这些不合格商品,没收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利润,并根据不合格商品的货值的倍数进行处罚。《产品质量法》的具...
答:《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来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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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如果你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合格,也就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属于伪劣产品,就会面临行政处罚。数额300万元,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2、如果产品合格,仅仅是因为没有制定执行标准或没有执行制定的执行标准,市场监督局只能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不能罚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3、如果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那么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因此,如果产品不合格,罚款50%,金额不高,如果产品合格,仅仅是没有制定执行标准或者未按照没有执行执行标准或未在产品上标注,罚款50%,就是不当处罚,应当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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