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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
答:《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来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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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批商品的总货值去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理解依据《产品质量法》对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原则吴昊桦甸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我们在日常办案中,有相当部分案什属于检验后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检验结果是该批产品不合格,据此多数办案人员习惯地将案件定性为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案,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并依据第五十条进行处罚。正确理解合格产品与不合格产品。合格产品汉语词典解释是指符合合格标准的产品,也就是说产品不合格是指不符合标准规定,这个解释不能给出不合格产品的准确定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不合格品做出了详实的解释。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要求包括,一是不应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是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是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四是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前两种属于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默示担保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3)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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