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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
答: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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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的调查取证权包括:(1)现场检查。也就是说,直接进入当事人涉嫌违反本法的生产,在销售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2)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检查过程中,有权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调查了解情况一般应在检查现场进行,必要时,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也可要求相关人员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但不得限制被调查人员的人身自由。(3)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时,可复印当事人相关合同、收据、账簿等相关资料。行使调查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复印的资料不是违法行为的证据,如果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必须依法保密当事人。
因质量你权利如下,(一)查询权,产品质量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查询主要包括: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产品的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的内容,等等;(二)申诉权,当消费者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三)诉讼权,当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害时,消费者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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