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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按你所说,只销售了39包,每包40元,则最高罚款为1560×3=4680加没收违法所得1560最高只能处罚6240元。你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60日内向上级工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如果你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合格,也就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属于伪劣产品,就会面临行政处罚。数额300万元,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2、如果产品合格,仅仅是因为没有制定执行标准或没有执行制定的执行标准,市场监督局只能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不能罚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3、如果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那么就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因此,如果产品不合格,罚款50%,金额不高,如果产品合格,仅仅是没有制定执行标准或者未按照没有执行执行标准或未在产品上标注,罚款50%,就是不当处罚,应当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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