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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的变动,实际上是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如未经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变动另一方的工作岗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显然是违约行为。 ...
劳动合同法第2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岗位的内容,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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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员工辞职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除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培训服务期限未满需要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外。 劳动者想辞职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申请劳动保障监督,要求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陈述不是很清楚。(1)如果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且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又未经你认可的,你可主张违约,即要求赔偿;(2)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你续签的,那么你是承认了新的工作地址,当然不能主张违约;(3)如果不认可新的工作地址,可以不续签合同。那么2014年1月31日到期后与用人单位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所谓的赔偿就无从说起了。(4)你大概想问: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要你签《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其中有变更工作地点条款,而你不太认可,那么你可以拒签,合同到期后彼此不存在劳动关系了,就失去了赔偿依据,“皮之不存毛之何在”乎?(5)一句话,只要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想变更合同内容又未经你同意的,那么你才能获得赔偿的依据,因为用人单位违约了。合同期满不续签,彼此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了,凭什么要人家赔偿呢?你总不能说是你们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工作地点我不认可才拒签的,所以要赔偿。不要从法律角度,单从情理而言,你觉得赔还是不赔呢?
劳动者非自愿调岗问题,一直是劳动争议中尖锐的矛盾焦点之一。根据公司需要,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不少公司和劳动者并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从这一条款看,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调整工作岗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岗位变更都能够做到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想象,调整到待遇更好的岗位、前景更好的岗位,往往劳动者乐意签署协议,但是调整到待遇差的岗位、前景不明的岗位,劳动者大多不同意与公司签署变更协议。如果司法实践中坚持必须协商一致的话,那用人单位管理就只能选择往好里调,所谓差的岗位就缺乏人才流动。长此以往,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将收到很大影响,对于国家各行业劳动技能培养提高同样并非好事。既然不能简单得坚持所有的调岗都需要得到劳动者同意,又必须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始终在摸索调整工作岗位的平衡点。在司法实践中,考察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是一个既有合规性,又有现实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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