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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自愿调岗问题,一直是劳动争议中尖锐的矛盾焦点之一。根据公司需要,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不少公司和劳动者并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第...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论订立还是变更劳动合同均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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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岗位的内容,若需要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同时,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若公司单方面降低你的工资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公司克扣你的工资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劳动者非自愿调岗问题,一直是劳动争议中尖锐的矛盾焦点之一。根据公司需要,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不少公司和劳动者并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从这一条款看,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调整工作岗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岗位变更都能够做到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想象,调整到待遇更好的岗位、前景更好的岗位,往往劳动者乐意签署协议,但是调整到待遇差的岗位、前景不明的岗位,劳动者大多不同意与公司签署变更协议。如果司法实践中坚持必须协商一致的话,那用人单位管理就只能选择往好里调,所谓差的岗位就缺乏人才流动。长此以往,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将收到很大影响,对于国家各行业劳动技能培养提高同样并非好事。既然不能简单得坚持所有的调岗都需要得到劳动者同意,又必须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始终在摸索调整工作岗位的平衡点。在司法实践中,考察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是一个既有合规性,又有现实性的选择。
劳动者非自愿调岗问题,一直是劳动争议中尖锐的矛盾焦点之一。根据公司需要,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不少公司和劳动者并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从这一条款看,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调整工作岗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的岗位变更都能够做到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想象,调整到待遇更好的岗位、前景更好的岗位,往往劳动者乐意签署协议,但是调整到待遇差的岗位、前景不明的岗位,劳动者大多不同意与公司签署变更协议。如果司法实践中坚持必须协商一致的话,那用人单位管理就只能选择往好里调,所谓差的岗位就缺乏人才流动。长此以往,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将收到很大影响,对于国家各行业劳动技能培养提高同样并非好事。既然不能简单得坚持所有的调岗都需要得到劳动者同意,又必须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始终在摸索调整工作岗位的平衡点。在司法实践中,考察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否具有充分合理性,是一个既有合规性,又有现实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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