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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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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合适员工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身份证件核实身份信息; 2.通过员工提供的毕业证、学位证核实学历是否和用人单位的要求一致,是否学历为真实的,也可以去派出所和社保局核实是否真实。劳动者应该为用人单位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的问题我认为分为两步走:诊断和鉴定。 诊断: 根据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鉴定:鉴定在诊断后,因不服诊断结果所做的再次申请确认 该法同时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史、既往史;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5)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项的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职业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 (2)所患疾病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发生的; (3)该疾病必须是因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引发的; (4)职工所患职业疾病必须是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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