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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具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家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是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和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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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纷争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纷争,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惹起的争持。权属纷争发生的原由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换,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限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决裂法,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导致地界变换,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换,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由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惹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换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公司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无具体限定,需要再次予以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无给过赔偿,群众后来提议要赔偿等问题。(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量面积,并无限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惹起地权、地界的争议。(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惹起的土地争议。(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惹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惹起的土地权属争议。(十四)公司与公司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惹起的土地属争议。
租赁农民土地使用权规定是农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是可以进行租赁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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