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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征收农村土地时享有的十六项权利: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预征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申请预征听证权、参与审批权、审批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审批权、补偿方案听证权、要求公告权、拒绝补偿登记权、安置手续权、拒绝履行补偿标准争议权、恢复耕种权、非法举报权、享有社会保障权。
农村土地征收农民的权利: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预征土地知情权; 三、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结果确认权; 四、申请预征听证权; 五、参与征收报批权; 六、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 七、土地补偿知情权; 八、调查结果核准权; 九、补偿方案听证权; 十、拒绝补偿登记权; 十一、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十二、补偿标准争议权; 十三、拒绝履行政令权; 十四、恢复耕种权; 十五、违法举报权; 十六、社保安置权。
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预征知情权)3、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4、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申请预征听证权)5、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参与报批权)6、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土地补偿知情权)8、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调查结果批准权)9、征收补偿.配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开庭的,应当在征收补偿.配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的(补偿方案听证权)10.未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提出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11、未依法履行征地补偿标准的,被征地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实行征地补偿.2、农村集体权申请人有权申请的,有权拒绝提出征地补偿。(恢复耕种权)15、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权通报违法占有土地等行为(违法通报权)16、征收农民土地应保障农民长期生计。(享受社会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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