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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征收农村土地时享有的十六项权利: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预征知情权、调查结果确认权、申请预征听证权、参与审批权、审批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
在农村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农民主要有以下权利: (一)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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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被征地农民享以下权利: (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2)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予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3)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须经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4)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5)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6)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征收土地的农民; (7)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8)调查结果核准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9)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10)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11)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12)对补偿标准争议权: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 (13)拒绝履行政令权: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 (14)恢复耕种权: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5)违法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 (16)享受社保权:征收农民土地的应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民法典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交易,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属于集体,作为农民个人,享有承包权和使用权。个体农民不能随意买卖土地。承包耕地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土地承包人死后,土地仍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可以续包;如果没有,,分配前由发包人收回。对没有土地的农民来说,也有新的分配土地的方式,如承包、出租、流转等。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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