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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
1、征收知情权,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前,政府应征收土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配置途径通知征收农民2、批准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发行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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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不受违法侵害;(2)预征知情权:在依法报批征地之前,政府应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3)调查结果的确认权:预征地现状的调查必须经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4)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5)参与审批的权利:被征地农民知道并确认的相关材料是各级政府在征地审批不可少的材料;(6)审批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审批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当向征收土地的农民公布审批结果;(7)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土地补偿和安置方案;(8)调查结果核准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进一步核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9)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10)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未依法公布征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民享有以下权利:1、土地使用权;2、征地知情权;3、调查结果确认权;4、申请预征听证权;5、参与征地报批权;6、征地结果批准知情权;7、征地补偿知情权;8、调查结果核准权;9、补偿方案听证权;10、拒绝补偿登记权;11、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12、补偿标准争议权;13、拒绝履行政令权;14、恢复耕种权;15、违法举报权;16、社保安置权。
被征地农民享有的权利如下: 1、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知情权; 2、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 3、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的权利; 4、参加听证会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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