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关于倒卖文物罪司法解释,可参考我如下的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
正确确定罪名,对于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定罪和量刑,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司法解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纳税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纳税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纳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般指能引起爆炸的物质。如炸药、雷管、黑火药等。粉尘、可燃气体、燃油、锯末等在特定条件下引起爆炸的物质,广义上也属于爆炸物。我国对爆炸物实行严格控制。并规定严禁携带爆炸物进出公共场所、车辆等公共场所。《关于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发布。为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如下修改:一、将《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或者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及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或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处罚。有前款情形,数量虽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但也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