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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具体是指哪些?

2021-11-11
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 1、未交付公司使用或者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2、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期间未办理; 三、出资人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四、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使用。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一款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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