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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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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于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具体参照法规如下: 劳动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适用法律不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签订聘任合同,与单位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规,适用各省、市、自治区当地的“事业单位聘任合同管理制度”(各地文件的名称基本大同小异)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若认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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