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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是上海的公司,公司注册地在上海,但我在北京工作,保险也上在北京,公司说计算办法要按照上海当地的计算方法,上海劳动局的热线跟我说上海在08年以前有规定是按照扣保险和税之后的数字计算赔偿金,08年之后只有劳动法写明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没有规定是应发还是扣税和保险后的,因此在08年后的月份没法界定,因为我的计算周期是从07年4月到08年3月收入的平均,如果上海在08年前有规定,08年后的部分我是不是可以再要求公司分开计算呢?
那么公司高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 (3)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您与公司是否签这劳动合同,需要先介定和公司的关系,如果是改制建议先咨询管辖区内劳动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再做判断,由于您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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