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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我公司与上海一公司各自以公司公章签署了一份合同,但后发现该上海公司并未在上海工商管理局注册,即此公司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请问此份...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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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员工为新招聘的,并未来得及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当时a公司法人打他手机我就在场,该员工也承认a公司法人是咨询是否签定合同事宜,但是是他无意告诉对方我公司未签定合同的。 a广告公司因与员工A是表亲关系,上周冒用我公司名义并提到他表亲(就是员工A)与客户联系,称员工A告诉他我公司不愿接此单生意,并委托他来签定合同,有我客户可以证明。
依据的《劳动合同法》82条第1款,但是你需要对你从5.4开始在该公司从事劳动的事实进行举证;可以找证人(最好是公司里面的员工,实际上公司员工不愿得罪领导,也可以几个不愿继续干的员工一起),可以找公司近旁的他公司职工;书面证据-你和公司签订的书面东西,最好有你的名字和公司公章(如果有这个你能很简单得到胜诉),或者你给客户签发的一些单据;录音证件——你去和公司领导交涉的录音,最好把进公司的时间,工资要求等当初的约定都逻辑好,以便法官使用。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切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未履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就是培训时花销的培训费。如果没有培训费,就没有违约金。如果没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服务期,就不存在违约金。培训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必须在劳动合同内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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