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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
口头变更,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一致的,则有效;但一般情况下难以证明。变更劳动合同,最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补签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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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口头变更也受到法律保护,但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建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无论口头还是书面变更都应认定有效,否则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四)》第11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口头变更也受到法律保护,但为了避免日后发生争议,建议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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